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殯葬政策與法規 - 空大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第一次作業 (共四題,每題25分)
1. 請說明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政策目標,並參考同章之教科書內容檢討允許私人設置墳墓政策的內容。
政策的目標或目的就是執行人所要實現的理想,方案是實現此理想之手段,故方案之目的與政策之目標往往是一致的。各個方案實施之結果,對於原已存在的問題情勢是否有所改進,乃為決定政策目標成敗之客觀標準,故方案目的之實現即為政策理想之部分實現。政策或目標必須對於社會一般經濟福利有所裨益,如政策或方案之目標不能有此結果,則須重行檢討改進。關於
墓地規劃與管理之目標,揭諸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立法理由,將其歸納為四項目標分述如下:
一、為節省土地使用
台灣地區人口遽增,而土地數量仍然固定不變,除去山嶺河川外,可運用土地資源有限,如未能對於墓基面積及周邊設施嚴格限制,將造成土地流失且妨礙公眾衛生,而殯葬設施之設置,除考量公共衛生之外,並應兼顧殯葬方式多元化及殯葬規劃人性化、綠美化,適時改變國民喪葬觀念,積極有效管制,使土地資源有效的永續利用,故必須立法限制之。
二、為公眾衛生與觀瞻
台灣地區目前舊有公墓均已滿葬且荒蕪雜亂,新的公墓又未適當設置,致民間新葬無地,勢必形成濫葬、偷葬等不良情形,時常引起糾紛,且妨礙公眾衛生及影響觀瞻,動輒為外人所垢病,故必須立法以改善之。
三、為謀人民福祉
我國已由農業社會步入工商社會,為配合區域計畫,多數人民都須藉公墓以為安葬,為顧及人民營葬福祉,必須立法明令地方政府設置足夠之公墓,以確保之。
四、為配合地方發展需要
台灣地區因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及工商業之發展,人口不斷往都市聚集,都市為因應聚集人口之需求,必須實施都市更新與建設,如道路之開闢,住宅之興建,公園綠地之規劃,公共設施之闢建與既有之公墓或私設墳墓往往發生無法配合之情事,勢須將都市內原有墳墓陸續遷葬,方能適應都市發展需要。
私人墳墓
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之規定,仍沿襲已廢止之【公墓暫行條例】的政策,允許私人經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在公墓外設置墳墓以供營葬,惟不管就理論或實際而言,此依政策似有值得商榷之處,其理由如下:
1. 注重風水、偏愛厚葬是臺灣地區民眾墓葬行為的特性,而將逝世的祖先安葬於「風水好」的地方,並造華麗之墳墓,坊間往往稱頌為孝道獲有財有勢的表現。因此,在未有私人墳墓的地區,一但有人核准而在公墓外設置墳墓,則恐群起而效尤,惟因符合法定條件的地點不一尋得,是以為滿足風水及厚葬之需求,民眾只好走上濫葬一途。
2. 合法的私人墳墓面積規模小,而且設置地點較公墓更為零散,主管機關欲實施追蹤管理必然相當困難。
3. 國人對於營葬頗講究吉日與時辰,倘人死後,再申請設置的私人墳墓,由於行政手續費時,且地點難覓,恐無法配合民眾營葬之需求。
除上述之理由,根據各縣市政府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頒行至今,絕大部分之縣市均未有按此條例規定申請設置私人墳墓者,民國78年度甚至完全沒有申請案件。由此說明核准設置私人墳墓之規定是不切實際的。其次,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私人墳墓須於未指定公墓之地區,方得依規定報請設置,在筆者曾訪查知六縣市中,唯台北縣之蘆洲鄉及三重市無公墓之設置(楊國柱,1998:11),可見公墓之設置已相當普遍,實沒有核准私人於公墓外設置營葬之必要,更何況【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已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於轄區內或轄區外選擇適當地點,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公立公墓。」因此,縱有極少數地區沒有公墓,為滿足民眾營葬之需求,管理政策似應引導地方政府設置足夠之公墓,而非藉允許設置私人墳墓以求彌補公墓之不足。
2. 請說明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法方向為何?
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對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予以管理,確立殯葬管理法制。惟本條例施行迄今,雖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第九條,仍有若干條文尚有不周或窒礙之處。為達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及殯葬消費權益之保障,包括殯葬設施管理費之規範、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設立公益信託、寺廟附設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處理、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之管理等,有加強規範或修正之必要,爰經彙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於本條例施行後之實務運作經驗及建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經營殯葬設施須經殯葬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之費用中應明定管理費。(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四、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之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五、增列公墓禁葬之程序及效果。(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六、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及其他法人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均應加入營業處所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七、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應備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八、增列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罪者,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九、增列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向消費者所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財產運用方式及其額度上限。(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十一、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無法履約時,信託業應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之情形與退還比例。(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十二、增列殯葬服務業委託銷售公墓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應公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十三、增列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五年。(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十四、增列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十五、本條例施行前寺院、宮廟及教會附設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

3. 請說明殯葬法規的一般原則為何? 
殯葬法規係屬於規範殯葬事務或行為之行政法規,茲就【殯葬管理條例】而言,該法規具有公法、實體法兼程序法、強行法兼任意法、特別法及國內法等特性。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此為最基本的行政行為守則,乃是一般習稱「依法行政」理念的張本,此又可分為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兩項子原則。其次,殯葬法規之適用有五個原則包括:一、要適用有效的法律;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三、後法優於前法;四、從新從優原則;五、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外,殯葬法規中之【殯葬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因此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亦適用於殯葬法規。諸如: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使裁量權原則、禁止片面接觸原則、禁止行政行為不當聯結原則等。欲期於法律上行使權利,前提要件端在先遵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機關只有先按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行政行為方具合法性。
一、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行為應具有預見可能性,衡量可能性及司法審查可能性,使人民有所預見與遵循。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為一定行政行為時,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在母法中亦應明確,亦即目的需特定、內容須具體、範圍需明確。
二、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至於所謂「正當理由」依大法官第二一一號解釋:「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尋繹平等原則,又可導出「恣意禁止原則」,即行政行為除不得恣意而為外,亦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之行為
三、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又可分為三種原則:
(一) 適合性原則:該行為之實施,須能達到所欲追求之目的。
(二) 必要性原則:該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必要範圍,若有數種相同效果之手段可供使用,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為之。
(三) 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間,須符合比例,即人民因此受損之利益(私利)須與所追求之公益相當,即是「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之意。
四、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民法】第148 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誠實信用原則:行政機關行使權限履行義務及信用方法。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授予相對人利益,相對人並因信賴行政行為而展開具體的運用財產或其他處理行為,行政機關嗣後變更或廢棄該行政行為時,應補償相對人因信賴原行政行為所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此法律原則的根據為法治國家之「法的安定性原則」。行政機關只有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其利益之損失與以補償,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始得以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
五、行使裁量權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裁量權: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行政機關一句法規規定對特定構成要件事實,有權選擇是否賦予或賦予何種程度之法律效果。在殯葬法規中【殯葬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以一「得」字,即屬行政裁量。
六、禁止片面接觸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七、禁止行政行為不當聯結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又稱為「實質關聯性要求」,係從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所源出,其意義係指行政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所追求之目的之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此等目的與手段間之合理聯結性,特別被要求於行政行為與人民之給付之間,以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出賣公權力。

4. 按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各級殯葬主管機關為何? 又,其殯葬業務權責為何?
殯葬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 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
(二) 對地方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
(三) 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
(四)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
(五) 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
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一) 直轄市、縣 (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 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
(三) 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
(四) 對轄內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之核准。
(五) 對轄內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監督、評鑑及獎勵。
(六) 殯葬服務業之設立許可、經營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
(七) 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八) 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
(九) 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一○) 殯葬自治法規之擬 (制) 定。
三、鄉 (鎮、市) 主管機關:
(一) 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 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 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設置,須經縣 (市) 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下 學期期末考試題【正參】63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一律橫式作答 5-1 頁
一、是非題 30%,每題 2 分

╳ 01、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
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後之骨灰僅得以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為限。
(為原則,另可採樹葬、花葬、海葬等)P.110
O 02、【殯葬管理條例】內容:「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
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
間經營。」 所稱之「委託民間經營」,其意涵與所謂的 「公辦民營」 相當。 P.105
O 03、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擅自收葬、存放、埋藏或火化屍體、骨灰 (骸) 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私立殯儀館、火化場,
違反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
至一年。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P.111
╳ 04、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應於出殯前,將出
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核准。 (僅規定「備查」) P.175
O 05、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
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
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P.159~160
╳ 06、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殯葬服務業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所屬員工參加殯葬
講習或訓練。學術社團所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並不列入評鑑殯葬
服務業之評鑑項目。 (列入評鑑項目) P.169
O 07、依【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內容之規定,公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移動式
火化設施之設置,由直轄市、縣(市)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者,應檢相關文件,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P.108
╳ 08、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對:「私立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
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應是 核准 )
P.117
╳ 09、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一項之規定:「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
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亦依規定遷離。」 (公告為古蹟者,不
在此限) P.121
╳ 10、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具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之業務內容,未取得禮儀師資格
者,不得執行該條款之任何業務。 (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 P.138
O 11、在【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及殯葬
服務業,應檢送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加入所在地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證明及其
他相關文件,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P.131
╳ 12、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
者使用。」殯葬服務業欲提供或媒介合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必須具備喪禮服務技術
士之資格。 (不動產經紀業之資格) P.176
O  13、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殯葬服務業於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
應於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P.136
╳ 14、現代人大多生於醫院、死於醫院,醫院是發生死亡最多的處所,為取得殯葬禮儀服務的機會,
至醫院招攬業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方式。 (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 P.177
╳ 15、依【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內容之規定,屍體、骨骸火化後,火化爐操作
人員應於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上填載火化時間及已火化字樣並簽章後,一份交申
請人或家屬收執,一份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由本設施經營者保存二十年。
(設施經營者永久保存) P.109

二、選擇題(單選題)40%,每題 2 分

( 4 ) 01、依【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錯誤?(1)應與主要醫療
作業處所有明顯區隔 (2)不得設置於院區外 (3)不得有妨礙善良風俗之情事 (4)在進
行功德法事時,法師得使用擴音設備。 P.184
( 2 ) 02、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
營火化業務。應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1)中央主管機關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鄉(鎮、市)公所 (4)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 P.106
( 2 ) 03、依【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內容之規定,該設施必須具有自動冷卻功能,
爐內溫度應於屍體、骨骸焚化後二十分鐘內,降至攝氏幾度以下? (1)一百五十度 (2)
二百五十度 (3)三百五十度 (4)四百五十度 P.107
( 2 ) 04、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
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多少平方公尺?(1)六平方公尺 (2)八平方
公尺 (3)十平方公尺(4)十二平方公尺 P.114
( 1 ) 05、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是錯誤? (1)埋葬棺柩時,其棺面
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九十公分 (2)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
封固 (3)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
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4)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 P.115
( 3 ) 06、有關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之敘述以下何者是錯誤? (1)具備符合
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 (2)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3)實收資
本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4)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
證。 P.144~145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一律橫式作答 5-3 頁
( 4 ) 07、依【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內容之規定,該設施應置專任管理人員,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專任管理人員應負責事項為:(1)設施各項設備之維護 (2)
設施使用程序之確認及管理 (3)設施使用紀錄之處理 (4)以上皆是 P.109
( 2 ) 08、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 (骸) 存放
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應提撥百分之多少,交由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
會,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
理等費用? (1)百分之一 (2)百分之二 (3)百分之三 (4)百分之五 P.120
( 4 ) 09、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其管理辦法應由何
主管機關定之? (1)立法院 (2)內政部 (3)直轄市、縣(市)政府 (4)行政院衛生署 P.183
( 2 ) 10、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
營業之日多少日前,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 (1)10 日(2)15 日
(3)20 日(4)30 日 P.169
( 4 ) 11、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公立殯葬設施於下列何種情形時,得辦理更新或遷
移? (1)不敷使用者 (2)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 (3)全部或一部地形變
更 (4)以上皆可 P.116
( 3 ) 12、依內政部民政司之規劃,『禮儀師』資格取得要件必須「取得喪禮服務技術士」、「修畢殯葬專
業課程」、「實際殯葬服務經歷」,在「殯葬專業課程」領域中,下列何者為非? (1)人文學領
域 (2)社會科學領域 (3)自然科學領域 (4)健康科學領域 P.137
( 2 ) 13、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
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但以多少日為限?(1)1 日(2)2 日(3)
3 日(4)7 日 P.175
( 4 ) 14、依【殯葬管理條例】內容對『禮儀師』業務範圍之規定為何?(1)指導或擔任出殯
奠儀會場司儀(2)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3)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4)以上皆是 P.138
( 2 ) 15、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每年查核管理情形,並辦
理評鑑及獎勵。負責之主管機關為何?(1)中央主管機關(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鄉 (鎮、市) 主管機關 (4)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 P.121
( 4 ) 16、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
得申請許可及營業。」;而「一定規模」之定義,應由何主管機關訂定之? (1)立法院 (2)
直轄市、縣(市)政府 (3)鄉 (鎮、市)公所 (4)內政部 P.136
( 2 ) 17、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對於未具禮儀師資格,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
之罰則為:(1)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
(3)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4)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P.13
( 4 ) 18、為防止殯葬業惡性競爭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遺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錯誤?(1)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
後,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2)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
應自行或委託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3)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
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經家屬認領,得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
服務 (4)非依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僅得請求運費。 P.178
( 1 ) 19、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收取之管
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亦同。前
項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應由何主管機關定之?(1)中央主管機關(2)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3)鄉 (鎮、市) 主管機關 (4)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 P.118
( 4 ) 20、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對殯葬服務業之敘述何者有誤?(1)殯葬
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2)殯葬設施經營業係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
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3)殯葬禮儀服務業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4)
法師的功德儀式屬於殯葬管理條例所規範之殯葬服務業。 P.129

三、配合題(請直接以 a、b、c….作答)(30%,每格 2 分)
(一)、依【殯葬管理條例】對「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收取之管理費設
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亦同。」專戶專
款專用之用途有哪些? (請填入正確的答案,次序不拘)
1. (1) 2. (2) 3. (3) 4. 其他於本設施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a)本設施裝潢及修繕 (b)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
(c)本設施不敷使用之擴建及增建 (d)舉辦祭祀活動之支出
(e)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
答 : (1) b 、(2) d 、(3) e P.119 (次序不拘)

(二)、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包含下列哪些設施之經營?
(請填入正確的答案,次序不拘)
(4) 、 (5) 、 (6) 、 (7)
(f)公墓 (g)遺體 SPA 美容 (h)火化場
(i)寵物納骨塔 (k)殯儀館 (l)骨灰(骸)存放設施
答 : (4) f 、(5) k 、(6) h 、(7) l P.129 (次序不拘)

(三)、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殯葬服務業應將下列哪些文件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
(請填入正確的答案,次序不拘)
1. (8) 2. (9) 3. (10)
(j)禮儀服務人員名錄 (m)價金或收費標準 (n)商品或服務項目
(o)服務流程 (p)相關證照 (q) 營運業績表
答 : (8) p 、(9) n 、(10) m P.140 (次序不拘)

(四)、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佔總人數比例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者為何?(請填入正確的答案,次序不拘)
1. (11)
2. (12)
(r)社會公正人士 (s)墓主 (t)存放者 (u)經營者
答 : (11) s 、(12) t P.120 (次序不拘)

(五)、依【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移動式火化設施應具備之基本設備有哪
些?(請填入正確的答案,次序不拘)
1. 進棺設備 2. 具備主燃燒室及第二燃燒室之火化爐
3. 燃料儲存及供應設備 4. 自動燃燒及冷卻設備
5. (13) 6. 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7. 撿骨及真空灰燼收集設備 8. (14)
9. 緊急獨立手動操作設備 10.電腦資訊化管理設備
11. 運輸設備 12. (15)
13. 自動監視及錄影設備
(v)消毒設備 (w)屍體處理設備 (x)自動安全檢查及防護設備
(y)供風及排放系統 (z)消防設備
答 :(13) y 、(14) x 、(15) z P.107 (次序不拘)     

繳交期限:第二次面授日    範圍:第一章〜第六章

1. 試比較【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與【殯葬管理條例】政策目標之差異。

2. 請就【殯葬管理條例】有哪些規範之目的在於避免「鄰避效應」之現象?

3. 請說明殯葬法規的一般原則為何?

4. 按【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各級殯葬主管機關為何又,其殯葬業務權責為何?





第二次平時作業題目  

繳交期限:第三次面授日   範圍:第七章〜第十章

n       試檢討現行殯葬政策,就殯葬設施之經營與殯葬禮儀服務,在法令的規範下,對消費者的實質效益為何?
二次平時作業題目  繳交期限:(參閱各班規定) 範圍:第七章〜第十章
一~四題,問答題 4選2(50%)
一、     【殯葬管理條例】第23條及第24條,對於棺柩及骨灰盒()埋葬()的相關規定有哪些?試說明之。P.114~115
二、     試比較【殯葬管理條例】與《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對於禮儀師的業務範圍之異同?試說明之。P.129P.138
三、     依【民法】之規定,預立遺囑的資格條件與方式為何?試說明之。P.159~161
四、     對於「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就依自己的看法,評論此條款之適用性。參考P.183~184
五~九題,簡答題 53(30%)
五、     公立殯葬設施辦理更新或遷移之條件為何?簡述說明之。P.116
六、     【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1項所稱之「一定規模」,其具體內涵為何?簡述說明之。P.145
七、         「他益信託」與「自益信託」之差異為何?簡述說明之。P.147
八、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主管機關與評鑑方式為何?簡述說明之。P. 164
九、     憲警人員處裡意外事件之作業程序為何?簡述說明之。P.178
十、    解釋名詞-必選(20%)
1.     殯葬設施經營業 P.129         4.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P.146
2.     殯葬禮儀服務業 P.129         5. 殯葬自主 P.159~160
3.     生前契約 P.144               6. 多元自然葬法 P.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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